总包模式的灵活用工平台,究竟能不能给B端企业开具人力资源服务类发票?
近期,我们经常收到部分灵工平台企业的咨询,这些企业早先是提供劳务派遣、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等传统的人力资源服务,后来转型为灵工平台,总包承揽B端企业的业务再分包给C端的自由职业者。
虽然这类灵工平台企业在概念上实现了转型,但在落地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由于众多甲方对于人力资源服务类发票的“偏爱”,加上其具备人力资源相关资质的“优势”,人力资源服务类发票似乎成为了其进行灵工业务转型的“门票”。
然而,这张门票究竟是其入局灵工业务入场券,还是击溃千里之堤的蚁穴?
一、 灵工模式新变种:“变”在哪里?
传统的人力资源企业与灵工平台貌似相同的表现形式,又有完全迥异的内核本质,二者的冲突碰撞,导致人资企业转型做灵工时,面对税局等监管机构与存量的B端客户,犹如“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貌似相同的表现形式:都具备底层的结算功能,为C端人员结算费用,提供完税服务;
?完全迥异的内核本质:
(1) “活”是谁的:对于人资企业,“活”实质上仍旧属于B端企业客户,人资企业为其提供招聘、管理、结算来完成任务的“人”的服务,无需交付项目成果;对于灵工平台,自其从B端企业承揽项目后,“活”就完全属于灵工平台的任务,需要向B端企业交付项目成果;
(2) “人”是谁的:对于人资企业,C端人员可以与B端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亦可以与人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人资企业进而提供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或者劳务派遣等服务;在灵工平台业务模式下,C端则属于自由职业者,属于“自雇”性质,与B端企业与灵工平台均不建立劳动关系。
由于上述的表现形式与内核本质的冲突碰撞,导致人资企业转型灵工平台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惯性思维模式与B端企业仍将其视作工资结算平台,要求开具人力资源服务类的发票,导致其即使转身变成灵工平台,仍旧沿用此前人资企业的开票习惯,无论承接的是技术服务或者其他业务,依旧为B端企业开具人力资源服务类的发票,进而形成了“前端为灵工业务总包模式,后端为人资企业代发模式”的业务变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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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假门票”遇到了查票员
或许有人想问,这种“变种”后的灵工模式又有何不好呢?拿着人力资源类发票作为入场券,既实现了业务的转型,又能满足B端企业的需求,岂不是“两全其美”?
可惜,“查票员”税务局不这么想。
什么是人力资源类目发票?
根据上图分析可知,与人力资源服务的发票相对应的业务,要么是提供经纪代理类的服务,如提供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或者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外包等,要么是提供劳务派遣、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从而才能对应开具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或者人力资源服务的发票。
为什么灵工平台不能开具人力资源类目发票?
在灵工平台业务模式下,“活”是灵工平台的(后续分包给C端人员),“人”是自雇的,因此,灵工平台应道基于其从B端企业处承揽的业务类型开具对应的发票,若承揽的是技术服务,就开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发票,若承揽的是设计服务,就开设计服务类的发票,以此类推。
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有何风险?
若是灵工平台心怀侥幸,为满足客户需求仍旧开具与承揽的实际业务不符的人力资源服务发票,当遇到税务局这个“查票员”,将有可能会承担以下责任:
行政责任:若灵工平台开具的发票类目与实际业务内容不符,将构成行政违规性虚开发票,将会面临被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的风险,同时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在“变种”的灵工模式下,B端企业往往会将灵工平台视作一个结算与开票的工具,灵工平台亦有可能一步退,步步退,未去严格核验B端企业的业务真实性,若是无真实业务而开具发票,则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灵工平台企业被判处罚金,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有可能视情节轻重被判处拘役、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刑罚。
三、 探寻“查票员”最新踪迹
灵工平台与人资公司本身就是税务稽查重点关注对象,人资企业转身灵工平台,若再不重视业务真实性与合规性,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将难逃“金税四期”的税收大数据的法网。
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27份,发票金额共计140,019,988.77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
业务的转型总是会伴随着思维方式扭转与存量业务转化的阵痛,特别是对于意图转型为灵工平台的人资企业而言,二者相似的表象与迥异的内核本质需要管理者逐条厘清,并迅速的落实到业务实质运营中去,否则极易被税务稽查。
本文我们主要是以灵工平台经常有的疑惑——能否开具人力资源发票为切入点,探讨人资企业与灵工平台的异同,提示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的风险,最后我们建议灵工平台应当重视业务真实性与合规性建设,万不要因惯性思维与B端客户的压力就将人力资源发票视为入场券,一旦被“查票员”稽查为“假门票”,将导致建造灵工业务的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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